叶发波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、周继国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、周晓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未按照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
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科圣鹏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叶发波、周继国、周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,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,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